发表于: 2010-03-16 16:01 点击:2223
对于举办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专题辅导讲 座及现场办公的通知 |
提交部门: 提交时间:2010-3-15 16:5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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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财字〔2010〕7号
校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
162号)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鉴于今年自行纳税申报表格发生变化,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财务处特邀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于3月18日(周四)上午9点在东荣大厦叁楼商学院会议室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税申报知识专题辅导,请各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参加专题辅导,同时欢迎各位老师前来参会。
会后至当日下午3点半,高新地税工作人员将进行现场办公,为有申报要求的老师办理纳税申报,望周
知。
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