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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杨一凡教授做客我院第283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
发布者:科研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15:38     点击数:

2019年11月10日晚6时30分,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一凡应邀做客我院第283期当代法学名家讲座暨法律史讲坛(5),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础座706室为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师生进行了以“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法制和法文化”为主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吕丽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贵州财经大学李俊强副教授、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王志民副教授、曲阜师范大学郭晓燕老师、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刘希烈老师、潘宇老师、邓勇老师及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杨一凡教授在讲座的开始,首先向大家介绍了他主持的法律文献整理出版情况。从1994年到现在25年来,已整理或影印出版法律古籍800余种,“十叁五”国家规划出版项目“中华法律古籍基本库”编目和文献扫描已于2018年底完成,该库首期工程收入古代法律文献1800余种,约3亿余字,杨教授认为可以大胆地说,我们已经掌握了现存古代法律文献的基本情况。

杨一凡教授提出,丰富的法律文献是基础,我们需要在此基础上进入重述法律史的阶段。“重述”强调的是“重新认识”和“阐述”,即纠偏正误,弥补缺失,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说。重述是对本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不是对前人的否定,而是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杨教授接着从五个方面进行举例论述。

第一,修正成说和规范学术用语,重建共识。杨一凡教授认为,在古代名词易于当代人理解时,就应优先使用古代的法言法语;不易于理解时,才能运用现代词汇予以替代,但应确保两个词汇的内涵和外延均保持一致。但由于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同样的词汇在不同时期也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在运用时也需注意不同历史时期词汇内涵的变化。

第二,拓宽学术视野,加强食货、地方法律研究。杨一凡教授认为当代法律史学界的研究中心放在刑法史上,而忽视了对其他领域的研究,例如许多研究生在研读《二十四史》时,多重点研读《刑法志》部分,却不知道《食货志》、《职官志》中也有大量法律内容。事实上,食货是古人对经济、财政、金融及户口等事项的通称,古代立法总数最大,但现今对这些法律资料的研究还不够充分。此外,杨教授还提到,地方志中往往涉及到地方立法问题,地方法律能更真实地还原中国古代法律的原始面貌,因此,地方法律也应是未来法律史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第叁,突破“以刑为主”“法律儒家化”论束缚,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杨一凡教授强调,任何一部新的法律的制定,都必然包含着新的背景和新的法律思想。而当今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还停留在对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研究阶段,汉代以后对于思想的研究就很匮乏,更多的是在“串糖葫芦”,与前代并无区别。同时,现在的法律思想史是刑法思想史,并没有关注到食货法律思想、行政法律思想等方面的内容。杨教授还举例法家,认为先秦时期的法家和明清时期的法家概念是不同的,后者只是律学家,其思想不能错误地理解为“法家”思想。

第四,尊重历史,科学地阐述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杨一凡教授认为,明清法律体系应该是典例体系,而非古代律学家讨论的律例体系。前者将《会典》比作宪法,下一层次为各部则例,再下一层次为地方法律和民间规约,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架构;后者则仅仅是从事务的角度对法律进行理解,并不能涵盖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全部内容。

第五,正确认识成案的性质和功能,客观评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杨一凡教授对“判例”和“成案”这一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区别,“成案”的本义是为已经完结的事项整理的卷宗,即成案并不必然与司法有关,他整理的《清代成案汇编》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因此以“判例”表达古代的情况易于引起中西方概念的混淆。此外,司法成案的援引也是在清嘉庆以后,法律的修订速度不能适应剧烈变动的社会现实,但予以援引的成案也需皇帝预先进行批准,而非英美法系中的判例。

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同学结合讲座内容就杨一凡教授整理的《历代判例判牍》和《古代判牍案例新编》两套古籍的书名设置进行提问。杨教授首先解释了判例和判牍的关系,并再次重申他对于“判例”的观点。随后,吕丽教授还就明清法律体系问题与杨教授进行了热烈讨论。

讲座在热烈的氛围中顺利结束,此次讲座同学们都受益匪浅,讲座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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