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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对于本专科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4日 02:39     点击数:

发表于: 2010-05-24 02:39  点击:4223

各学院:

本专科学生医保卡发放工作已经结束,现就医疗费用报销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保卡办理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报销

由于长春市本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较多,医保卡制作周期较长,部分学生在此期间产生了医疗费用,经与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沟通,所发生费用中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规定的部分可按比例予以报销。

1、报销范围

住院、大病门诊及意外伤害门诊。

2、医疗费用发生时间范围

2009年9月1日起至医保卡发放之日止。

3、报销所需材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志首页复印件

(2)发票原件

(3)费用明细原件

(4)本人身份证

(5)本人医保卡

(6)学生工作部开具的医保卡暂未发放证明

4、报销地点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叁楼医药监督部(长春市桂林路凯维大厦,同志街路西、恒客隆南侧)。

咨询电话:0431-85641922、85678845

5、补充说明

甲流防控期间因发热住院治疗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具体报销方式及操作办法由校医务处另行通知。

二、校外实习或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发生医疗医疗费用报销

1、报销范围

急诊住院和意外伤害门诊。

2、医保报案

首诊叁个工作日内拨打电话进行登记或以传真的形式报案。

传真内容: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志首页复印件,标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报案电话:0431-85641922、85678845

报案传真:0431-85678845

3、就诊医院

当地市医保定点医院。

4、报销所需材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志首页复印件

(2)发票原件

(3)费用明细原件

(4)本人身份证

(5)本人医保卡

(6)学院开具的外地就医证明,如校外实习需要另外提交实习证明(样本附后)

5、报销地点

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叁楼医药监督部(长春市桂林路凯维大厦,同志街路西、恒客隆南侧)。

咨询电话:0431-85641922、85678845

叁、2009级新生商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险)报销

2009级新生商业保险系“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险”,发生医疗费用后,学生应按照商业保险有关要求及时报案。所发生费用应首先经过医保结算(或报销)后,学生持相关票据复印件到指定保险公司报销。

详细情况请咨询有关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咨询及报案电话:0431-85564739,85564750

中国大地保险咨询及报案电话:95590,0431-87052222

未尽事宜,请登录学生工作部网站()或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学生工作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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