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09-11-25 13:26 点击:1410
品一杯香茗,携书万卷;思满天飞雪,道法情长。由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团委及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举办的每周法律论坛于11月23日在逸夫楼325教室如期举行。本期论坛由07级4班承办,刘文君任组长,李兆芸做主持,同时也邀请到了咱们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的刑法学讲师李綦通,硕士研究生宋琼担任点评嘉宾。此次论坛,不仅有大二大叁的同学积极参加,09级新生的到场也为本次论坛带来了生机。
本次论坛围绕近期备受关注的“临时性即意犯罪”展开讨论。2009年6月10日晚,浙江南浔两名协警邱某,蔡某带领刚高考完的陈,沉两人一同出去吃饭,席间,陈某醉得不省人事,之后蔡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带大家到宾馆开房,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先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10月19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即意犯罪”判决两人入狱3年。网络媒体对此案是闹得沸沸扬扬,而我们作为法律人,对此案又有怎样的看法呢?
接着围绕着主持人提出的叁个问题,同学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首先,“临时性即意犯罪”有无法律出处。有的同学认为无法律出处,因为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同时这是明显的共同犯罪轮奸行为;另外有同学则提出有法律出处,因为在学理上将强奸分为蓄谋性强奸,突发性强奸,机遇性强奸和随和性强奸,而此处的“临时性强奸”则相当于学理上的机遇性强奸,而此时宋琼师哥则对学理上的划分能否运用于司法实践提出了质疑,同学们再次陷入了深思。
其次,两名协警是否是“临时起意”。有的同学首先提出质疑,“临时性”缺乏语言规范性,法律语言与日常用语应该加以区别,同时临时性表明并无预谋。但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两名协警是蓄意的,对于这一问题,似乎大家都达成一致意见,不是“临时起意”。
第叁,执法者犯法是否构成从重情节。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同学首先从协警的概念出发认为协警不是执法人员,协警定义的本身就是普通公民,同时对其构成从重情节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得出结论不应该构成从重情节。但是有的同学却不以为然,认为如果对执法者犯法不构成从重情节,那么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怎么发展。当然还有一些同学跳出这叁个问题,从另几个方面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因为本案中的陈某与两协警已私下达成协议,用10万元解决问题,所以有同学不禁要问:强奸罪能否私了。还有的同学从媒体,舆论监督的角度肯定了媒体在此案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讨论接近尾声时,李綦通老师做出了精彩的点评。他认为我们看待案件应该从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两方面进行分析,而法律之内应该从定罪量刑两方面加以考虑,而从法律之外应该从司法公正,舆论监督,法律人素质等方面加以分析,同时李老师也提出如果我们对于具体事实不了解,便不要妄加评论。当然对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不应该仅仅是从字面上加以理解,更重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实质。李老师的精彩点评引发了大家更多的思考与探索。
本期法律论坛虽然已经圆满结束,但我们这群法律人将与法律同在、与法律同行,并共同努力使法律的丰碑在东方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