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 发表于: 2012-03-07 15:37 点击:2008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请各位教职工查阅本人全年收入应发金额,对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请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该《申报表》可下载本通知附件一的附表一,也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需如实填报齐全,并本人签字。
2. 个人收入证明
申报人可在学校财务信息网工资查询中查询打印本人年收入明细表,经财务处薪金科(行政楼212室)审核并加盖公章。
3.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为方便老师们办理申报事宜,经协商邀请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于3月15日-16日两天在我校中心校区行政楼620会议室进行现场办公和咨询。请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届时进行集中申报。
在现场办公时间外,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需自行到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申报地点:长春高新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硅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联系电话:87020721。
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再次强调了纳税申报的期限要求,以及相应的处罚责任,请广大教职工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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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二〇一二年叁月六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