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办 发表于: 2017-12-12 15:26 点击:961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接收第五批法律实习生。
一、接收岗位
接收实习生50名,主要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部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少量安排在综合部门从事司法调研和司法行政工作。实习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审判业务实践。
实习实行导师制,由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文书起草、司法调研及综合行政等工作。
实习期限为6个月,从2018年2月下旬至8月,工作时间同机关工作人员。
二、人选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法律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少量特别优秀的本科生;
3.身体健康;
4.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全程参加实习;
5.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本次接收实习生主要从北京地区一本法律院校中择优选拔。京外法律院校学生可由所在院校推荐参加实习,住宿自理。
叁、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全国一本法律院校可推荐本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2名,按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报名推荐汇总表》,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信封左上角请注明“实习生报名推荐材料”),同时将2份表格电子版(Excel格式)发送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查
(三)办理接收手续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我院会同实习生所在学校共同做好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颁发实习证书;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实习生免费在我院机关食堂就餐,可使用法律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等服务设施。
五、纪律与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实习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7971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传 真:010-67556360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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