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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法学硕士毕业生二次核对就业计划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5日 10:34     点击数:

发表于: 2007-06-15 10:34  点击:2081

根据学校2007届毕业生工作安排及吉林省教育厅毕业生派遣工作安排,我校将于628派遣毕业研究生。为保证毕业生就业方案及时准确的上报,不影响毕业生顺利离校,请法学硕士研究生于 61920日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核对派遣计划,逾期不核对的,按核对表派遣。

一、核对内容:

  (一)认真核对《毕业生建议就业派遣计划核对表》上的每一项内容,重点是姓名性别学制”“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所在地等项内容。

  (二)需要核对的几类就业状况及相关说明:

  第一类:已签就业协议并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就业协议核对。

  第二类:考取博士研究生的,要在单位栏注明“ⅩⅩ学校研究生

  第叁类:已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户口和档案挂靠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派遣到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其他未签协议欲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户口和档案挂靠协议的毕业生,可在派遣方案表中注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71后持派遣报到证到省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协议。

  第四类:毕业生出国学习或工作的,按规定派回生源地人事局,这部分毕业生在单位性质栏注明出国

  第五类:其它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单位名称一栏为空的)派遣回生源地人事局。

二、相关说明:

1、定向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派回原定向单位,申请到其它地方就业或考博的毕业生凭相关证明由学校和省教育厅协商统一办理;
2
、就业计划以协议书为准,没有协议不予落实计划。
3
、有部分城市在用人指标上有特殊要求,签约到以下这些地市的毕业生,申请人事审批或加盖地方人事局的公章。如没有办下来,要抓紧时间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尽快将审批交给学校。如果单位办不了审批或地方人事局不批,证明这些单位解决不了户口和编制。
需要人事审批表的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南京市,厦门市,宁波市。
需要地方人事局审批盖章的城市:大连市、青岛市。
4
、没有落实单位的(申请档案留校的除外)按各省主管就业部门要求,一律派回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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