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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吉林大学2006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04日 15:21     点击数:

发表于: 2006-12-04 15:21  点击:3211

  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06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巩固和发展我校人事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聘任岗位
  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的空缺岗位进行。教师各级岗位,原则上以2004年学校核定岗位数额为准。
  叁、聘任条件
  教师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执行。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学校要求的细则,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批准。
  四、聘任程序
  ㈠公布岗位。各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㈡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拟应聘岗位所在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㈢成果展示。凡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的成果均应公开展示。
  ㈣组织考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由应聘人员述职的形式进行。
  ㈤推荐聘任人选。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应聘各级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任意见,推荐聘任人选。
  ㈥确定人选。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的聘任人选提出聘任意见,确定聘任人选。
  ㈦张榜公示。学校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聘任人选进行公示。
  ㈧决定聘任。经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任问题的,由校长聘任。
  五、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聘期至规定的退休时间。
  六、组织领导
  ㈠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组织工作,其名单如下:
  组 长:王胜今
  副组长:李玉林 宫志忠 裘式纶 赵 继 张向东
  成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云鹏 田文晶 付景川 吴振武 张文勇
      沈维立 修俊兰 彭向刚 童 猛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㈡成立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和专家组成,成员27至33人。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各中层单位推荐的各级教师职务应聘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2.审定特殊聘任人员的应聘资格,确定聘任人选;
  3.对于在聘任过程中出现严重争议的中层单位,决定是否收回该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聘任权。
  ㈢各中层单位成立以教师为主的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7至15人。成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有教授职务的成员应占2/3以上。委员会主任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成员由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经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批准。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中要包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中层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职责:
  1.拟订本单位教师各级职务的聘任细则;
  2.审查各级教师职务应聘资格并推荐拟聘各级教师职务人选;
  3.受理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事宜等。
  对于不具备单独组建聘任工作委员会条件的中层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或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聘任工作委员会。
  ㈣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名单如下:
  组 长:宫志忠
  副组长:张文勇
  成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宁波群 申桂香 宋 晶 沈维立 张圣祺 柏小东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调解。
  七、相关政策
  ㈠成果计算时间
  申报各类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30日。
  1.任现职已满五年,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主要考核其近五年(2001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的成果,并参考其任现职至2001年10月1日的成果。
  2.任现职不满五年,破格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3.越级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按照越级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4.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职务
  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已满二年的,主要考核其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成果,并参考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⑵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未满二年但任现职已满五年的,主要考核其近五年的成果,并参考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⑶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未满二年且任现职不满五年的,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5.2004年教师职务聘任被低聘的人员
  ⑴应聘现职务的上一级职务,考核其近五年(2001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的成果;
  ⑵应聘现职务的上两级职务,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近五年(2001年10月1日—2006年9月30日)的成果。
  ㈡任职条件中相关教学要求的调整
  对于《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有关教学工作量及开课门次的要求,调整为:
  1.讲师
  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
  2.副教授
  系统担任过1门主干课程或者2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有一门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不少于6门次(其中至少应有4门次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
  3.教授
  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应为本科生课程,近五年累计讲授的课程达到5门次以上(其中至少应有3门次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少于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
  ㈢聘任讲师任职条件的调整
  《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第叁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聘任讲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并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现将该条件调整为“……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硕士毕业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者……”。
  ㈣引进人才岗位
  对由学校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特殊聘任教师职务的办法。特殊聘任为教授职务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特殊聘任为副教授职务的人员3年内可不占用中层单位教师职务高级岗位数额。
  ㈤破格或越级聘任
  对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教师,不受任职年限和任职级别的限制,可破格或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破格或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按正常程序进行聘任。聘任通过后,占所在单位的岗位数额。对于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如未通过聘任表决,仍按原职务聘任。
破格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当达到相应级别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相应级别成果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越级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级别高级职务聘任条件的标准,其他成果应当达到相应级别成果的3倍,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有重大影响的学术成果。
  ㈥出国人员聘任
  经学校批准到国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出国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符合《吉林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中任职条件和中层单位聘任细则要求的,可应聘教师各级职务,但聘任结果待其按期回校工作后公布,聘任时间按回校工作时间确定,若逾期未归,则聘任结果不再有效。
  ㈦新来校人员聘任
  对于2005年1月1日后来校的教师,未参加我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应当参加本次教师职务聘任。
  ㈧转系列聘任
  对于其他系列应聘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对应聘教授职务的,还应当取得教师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转系列聘任按正常程序进行。
  对于转系列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能应聘高一级教师职务。
  ㈨临床医学院教师职务聘任
  各临床医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㈩农学部教师职务聘任
  农学部实行教师全员聘任,聘任工作参照《吉林大学2004年定编设岗及聘任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其他
  ㈠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中层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
  ㈢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教师职务,且叁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⑴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⑸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2.聘任组织成员借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地点:行政楼820室。
  联系电话:85167425
 联 系 人:杨民 李艳

  附件:1.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2.吉林大学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件1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一、12月4日(星期一)-12月8日(星期五),学校与各单位沟通,确定各单位各级岗位数额。各中层单位将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12月9日(星期六)-12月13日(星期叁),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审定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叁、12月14日(星期四)-12月21日(星期四),各中层单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拟订本单位的聘任细则、拟聘任岗位方案及岗位职责,并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四、12月22日(星期五)-12月27日(星期叁),学校组织教师职务聘任外语考试。
  五、12月28日(星期四)-12月31日(星期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审定各中层单位的聘任细则、岗位方案及岗位职责。
  六、2007年1月4日(星期四)-1月11日(星期四),各中层单位公布岗位、个人申报、成果展示、组织考评、资格审查、推荐聘任人选,将推荐聘任各级职务人员名单及中层单位聘任工作情况,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办公室。
  七、2007年1月12日(星期五)后,学校聘任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确定聘任各级职务人员名单,公示,校长聘任。

附件2
               吉林大学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各级聘任工作委员会召开聘任工作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含2/3)出席,其资格审查及聘任意见方为有效。
  二、聘任工作委员会应指定监票人员2名,负责监督投票工作。投票结束后,应在监票人员监督下验票、记票。记票结果须监票人和聘任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叁、聘任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聘任意见,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参加会议成员的2/3方为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当得票2/3以上人数超过限额时,按照得票多少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聘任人选,当出现票数相同时,对其再进行一次投票,取票数多者;当表决结果少于指定限额时,不得重新投票,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名单不分先后顺序)。
  四、在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亲属进行资格审查及聘任评议时,该委员应暂时回避,待对该应聘人员评议结束后,再进入会场参加对其他应聘人员的评议。投票表决时不回避。
对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进行资格审查及提出聘任意见表决时,当(同意票数-1)/(参加会议成员人数-1)≥2/3方为通过。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在对应聘教授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及提出聘任意见的过程中具有表决权。
  六、在聘任工作会议进行过程中,如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对应聘人员填写的材料提出疑问时,可由相关工作人员解答或由应聘人本人解答。
  七、资格审查及聘任意见表决结果只公布通过人员名单,不公布表决票数。
  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在资格审查及聘任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
  九、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者,一经查实,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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