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7-04-29 14:29 点击:1571
应台湾东海大学法律学院、公司法制中心邀请,2017年4月21日,我院高宇老师于东海大学波锭厅参加了由东海大学、台湾保险法学会主办,东海大学法律学院、公司法制中心、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台湾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台湾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保险代理人商业同业公会、保险经纪人商业同业公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协办的“东海大学法律学院第七届保险与金融法制学术研讨会暨第叁届两岸保险法论坛”。大会收到来自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台湾铭传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及金融监管机构等实务部门的近百篇学术论文,并就“金融消费争议”、“保险法之发展趋势”、“金融科技与犯罪防制”、“保险中介人与金融发展监理”、“责任保险之新趋势”等议题展开了专题讨论。
在“金融消费争议”的专题讨论中,高宇老师与台湾政治大学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的叶启洲老师作为与谈人共同就台湾辅仁大学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李志峰老师报告的“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之调查义务—评台湾台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险字第2号民事判决”、东海大学法律学院石佳立老师报告的“区块链科技金融法制之挑战与展望”及江朝圣老师报告的“共享经济产生的保险法制新课题”叁篇论文进行了讨论和交流;在“保险法之发展趋势”的专题讨论中,向大会报告了自己的论文“保险合同的法律结构与中国保险合同法的发展”,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第叁次重大修改,提出了我国保险合同法采取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分立结构不能被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一的结构所代替,在确定保险合同法律结构时,应坚持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的配置准则,并按照这一准则继续发展我国保险合同法的现行规定等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