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6-11-29 14:16 点击:1060
2016年11月19日到20日,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主办,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6年度诉讼法学高端论坛成功举行。本次论坛主题是“深化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完善”。论坛得到安徽省政法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池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安徽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北京、河南、江苏、安徽、广东等地的法官、检察官近两百人参会。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专题讨论中,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于立深教授以“行政合同司法判断的核心标准:公权力的作用”为题,做了主题发言(同名学术论文即出)。
2016年11月17日晚,于立深教授还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作了题为“行政事实认定与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学术讲座。讲座由王万华教授主持,王天华教授担任与谈人。于立深教授围绕不确定概念中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的纠缠、模糊事实的阐释与证明的实例分析、不确定概念下行政事实认定的模式叁个部分进行了演讲。他认为:概念自身都含有不确定性的成分,不应该机械地理解和扩大不确定概念的种类和范围;对确定概念的解释歧义会影响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事实问题总是缠绕在一起的,由于不确定概念本身的不确定,用不确定概念描述、诠释事实问题时也导致事实问题的不确定,反之亦然,因此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面临着双重的不确定性——概念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消除双重不确定性有两种路径,一是把握事实认定的技术路径,通过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程度来确认事实,二是对不确定概念法定化,防止事实认定被漫无标准地解读;通过行政解释、技术标准、裁量标准、常识性经验性判断与专业化理解、特定文化形态下的理解与判断、基于政府规制目标的解释和事实认定的证明标准等途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确定概念和事实认定不确定性。(详见《行政事实认定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6期。)
2016年11月12日-13日,“法治与改革国际高端论坛:私法与法治经济建设”(2016)在杭州召开。论坛由浙江大学主办,中国法学会指导,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大学光华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浙江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共同承办。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浙江大学党委书记金德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力伟,王泽鉴、梁慧星、王利明、郑成良、陈甦、张保生、顾耕耘、张谷、尹田、赵旭东等著名学者,北京大学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院长张守文、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长蔡立东等数十位国内知名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院长,以及来自意大利、泰国、新加坡、韩国、日本、美国、俄罗斯等地的学者、法官参加了论坛。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先生主持。
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于立深教授以征文的方式获得了参会资格。其论文《论法定公共职能组织的资格、权能及改革》获得二等奖(一等奖2人、二等奖4人)。在大会主题发言中,于立深教授提出了五个问题:1、为什么要研究“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法定公共职能组织?2、对“公务”概念的扩张性和无底线的解释,造成了更多的法律授权组织具有了公共管理职能,可以名正言顺地干预市场要素和私人生活。3、不能因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需要,而毁掉行政组织法制度,不能背离中国传统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权的发展趋势。4、运营企事业组织如何才能更具有社会责任和更有经济效率?运营与监管分离之后,法定公共组织的问题没有结束。目前,企事业组织的公法义务与行政管理权有进一步混同的趋势。5、是否可以由私人企事业完成公共服务供给的任务?总之,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通常只是获得部分授权,它们是“片面的行政主体”身份。而在行政组织法上重新定义“公务”的范围、重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才可能从根本上推动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详见《法定公共职能组织的资格、权能及其改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