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6-05-24 13:42 点击:901
2016年5月20-21日,“2016年度中国法治社会高端论坛暨第二届全国社会法博士生论坛”在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尚法厅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由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承办。来自全国各主要高校的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等高校的特邀经济学教授、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特邀代表,以及部分高校在读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共计50多位代表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的主题是“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与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具体议题为:集体劳动争议与群体性事件的现行界定以及未来走向;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的分类方式及立法启示;劳动三权理论在中国话语体系构建中的定位与探索;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方式;现代西方个别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互动方式对我国和谐劳动关系建构的启示;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完善。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田思路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毛坚平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林燕萍副校长分别致辞。
我院冯彦君教授应邀参加了本次论坛,并提交了题为《集体合同效力的生成与实现——以营造“和谐劳动”为目标》的参会论文。冯彦君教授主持了第一单元“工会与罢工:经济学家与劳动法学家的对话”的主题讨论,并在“集体劳动争议与群体性事件的现行界定以及未来走向”主题讨论中做了“集体协商的实质化与集体合同效力的实现”的主题发言。冯彦君教授认为:集体劳动权、集体协商(谈判)、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在当代中国都呈现为名实不符、形式重于实质的实然状态。其具体表现:为公权干预导致自治不够;工会力量孱弱导致协商不足;合意欠缺导致立法标准重述。这是思考和探求中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之强化和转型的前提性判断和现实基础。促进集体协商的实质化乃凸显和践行劳动法之社会法属性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保障、淡化劳动合同立法管制色彩的制度替代。由于中国国情和制度使然,中国工会不可能在体制和机制上寻求重大突破,因此通过壮大工会来促进集体协商的实质化尽管治本但难于在短期内达致。由此决定,促进集体协商的实质化必须另寻可见与可行的路径。这一路径应该也只能是强化集体合同的效果与效力。凸显集体合同的效果可从强化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意化、具体化、个性化和有利性等方面推进。强化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界分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集体协商争议性质属于利益争议而不具有可诉性;集体合同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具有可诉性,但集体合同两种效力的可诉性有所不同。债务效力具有直接的可诉性;规范效力只能通过劳动合同诉讼实现间接的诉讼保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本次论坛呈现两个突出特点:第一,跨界对话。围绕工会与罢工问题,进行了经济学教授和劳动法学教授的直接的学术交流与观点碰撞。第二,跨域对话。围绕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大陆学者与台湾、香港地区学者进行了直接的学术交流与观点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