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发表于: 2017-12-12 13:34 点击:1012
2017年12月9日星期六早上八点半,由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研究生工作部联合主办的新时代“一带一路”建设与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国际学术大礼堂举行,我院田洪鋆教授受邀在研讨会上作“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公司法律风险及防范”的发言。
首先,田老师阐述了中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推行中所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田老师从国内和国际的角度讲述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各国国内的法律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既有全球性金融、投资和贸易协定,又有区域及多边区域合作协议,还有些国家与中国达成了双边协定,形成了异常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由全球性的经济组织如WTO、区域经贸合作安排以及双边协定构成。
其次,田老师讲解了公司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分别为环境法律风险、劳工标准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争端解决机制风险。
接下来,田老师对中国公司走出去法律风险防范进行解读,分为四个方面:
1、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当前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其中全球性规则的效力得到了很多国家的公认,利用一些机制可以有效规避和解决中国公司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风险。
2、推动区域国际法律体系建设。每个省份和地区不可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所有国家都产生经济交往,对于特定的地区,其所交往的沿线国家都是特定的。
3、推动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对外投资量已经非常可观,相对于其他投资量较高的经济体,我国海外投资体系最为薄弱。
4、加强中国公司走出去风险管理水平。(1)在既有的国际、国内法律体系下,公司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做好风险管理。(2)公司在走出去之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加强对投资国法律政策及投资环境的前期研究,对被投资主体或者目标资产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针对项目风险提前做好国别评估工作,制定风险防范和应对预案,减少海外投资力度的盲目性。(3)在走出去后应当加强管理,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重视合规性审查,提高对法律法规变动,项目信息及市场情况的搜集、处理和反馈能力,强化公司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
田老师在最后总结道,一带一路不仅是顶层设计,也是实际当中的举措。公司是一带一路重要微观主体,抓住机会的同时也要脚踏实地。做好前期评估和风险管理,要遵守当地法律,融入当地社会,积极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府也要加强对走出去公司的引导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推动签订和进一步完善双边投资协定,区域合作安排以及全球协作,为中国公司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田老师的演讲使在座的人都受益匪浅,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从法律角度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