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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学“新锐茶座”第35期成功举行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9日 14:07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5-12-09 14:07  点击:792

    2015年12月7日下午,第35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在吉林大学中心校区卓越法律人才基地成功举行。本期茶座有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和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合主办,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教授、博士生导师侯国跃老师做“医疗损害责任裁判规则依据之裁判”主题讲座。茶座由曹险峰教授主持。

    侯国跃教授认为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法律规范庞杂,且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冲突。有必要从司法文本角度出发,审视法院在裁判医疗损害责任案件援引相关发条的情形,从而理清《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则的适用规律。侯国跃教授在分析法院援引医疗损害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发现诸多问题,例如:一审法院裁判依据普遍计较随意,二审法院基本都仅援引程序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依据的表述方面不够规范等。接着,侯教授从《侵权责任法》条文之间内在逻辑关系出发,认为《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是对第6条第1款的具体化;第55条、第57条、第60条第2款、第62条又是第54条中“医疗行为”和“过错”的具体化,第58条仅是对第54条中“过错”的具体化;第63条又是第58条的再次具体化。法院在援引《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规范时应该注意这种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之后,侯教授进一步比较了《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相同、相异、相左的规范,认为司法裁判中应甄别适用。

    曹险峰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法律文本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研究对象,法律人不仅应关注立法文本、理论文本,更应该研究司法文本,从司法文本中了解法律文本的实际运行状态。侯国跃教授的报告从司法文本出发,由点及面地剖析了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则的适用规律。我们应该从侯教授的报告中吸取养分,学会如何多角度思考、学会如何拓展研究思路和怎样运用多种研究方法,把法学研究做仔细、做踏实。

    侯国跃教授的报告内容详尽而不失重点,语言风趣幽默而又逻辑严密,对问题抽丝拨茧、层层深入,对同学的提问也给予详细解答,参加茶座的师生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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