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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第叁期吉大法学“新锐”茶座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5日 10:06     点击数:

科研 发表于: 2013-12-25 10:06  点击:2068

     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一点半,吉大法学“新锐”茶座第三期在吉大南校区经信教学楼二楼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成功举办。本期茶座主题为“过失犯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主讲嘉宾为北京大学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江溯副教授,。茶座由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李綦通副教授主持,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专区李洁教授、王志远教授、孙良国副教授、陈劲阳副教授、王充副教授、王勇副教授出席了此次茶座。

    江溯副教授认为肇始于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梅梅河案,确立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海洛因注射器案的过失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在德国刑法已是一个独立的、体系化的问题域,对此问题的关注可为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打开一扇新的认知之窗。江溯副教授首先以四个案例的形式阐释何为过失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且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果的发生是被害人与被告人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二,被害人对结果发生的危险具有清醒的认识;第三,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该结果。同时认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影响行为人的不法。其次,江溯副教授介绍了德国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两种类型,即自我负责的自我危害与同意他人危害,德国做出此种区分的原因在于:前者不具有可罚性,后者原则上可罚以及德国刑法中以举重以明轻为基础的共犯论证。江溯副教授认为此种分类只具有事实的意义而没有规范意义。接下来,江溯副副教授介绍了注意义务的相对化理论、被害人同意理论、被害人教义学理论、被害人自我负责理论,论证被害人自陷风险排除行为人的不法。再次,江溯副教授指出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自我负责条件是:被害人需对法益具有可处分性、被害人需有负责能力、被害人需对风险具有认知,并且被害人的风险认知不仅存在有无得问题还存在程度的差别。在家长主义(如医生对病人)和保证人地位(如父母对子女)两种情况下是被害人自我负责的例外。最后,江溯副教授结合以上有关过失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对引出本主题的四个案例做简要的分析。

    在提问阶段,有同学提问江溯副教授:以法益侵害的视角,如何构建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桥梁?江溯老师认为,如何平衡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被害人的关注从忽略到复兴运动一个漫长的过程,复兴运动包括给予被害人权利以及主体身份认同,在程序法表现为对被害人的保护,在实体法则是谴责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有同学提问:被害人理论如何与以行为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完成融合?江溯老师认为,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并没有对此形成成熟的看法,但大致认为被害人理论可能放在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中,未来也可能形成以行为人和被害人为双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
    陈劲阳副教授提问,认为德国划分过失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两个类型的行为支配说不仅在事实层面而且在规范层面也可行;故意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过失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没有本质的不同,两者可以融合。江溯副教授回应: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两个类型在事实上存在,但在规范层面无法区分,并且行为支配说是区分共犯与正犯的学说,不是解决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学说;故意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与过失犯罪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是否有本质的不同,以期未来能够更深入的研究。
    王勇副教授提出引出论题的后三个案例与我国传统理论并没有不同?江溯副教授回应,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论证过程是从被害人到被行为人,这是与纯粹不作为犯从行为人的角度论证是不同的。
    王充副教授提问,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仅影响不法,同样影响责任,不仅影响不法的有无还影响不法的程度。江溯副教授认为,在论证过失犯罪中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过程中,并不是以德日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背景,但并不是不考虑不法和责任,只是认为被害人自陷风险仍然只影响不法,不影响责任。
    李洁教授做最后的总结,认为在惩罚犯罪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价值层面的期待,是诸价值的选择以及互补,需要在深层次、多角度的研究,在研究的同时更要关注理论体系是否符合事理逻辑,而不是仅仅关注形式逻辑的畅通,事理逻辑才是刑法的运行根基。李洁教授肯定了现在年轻学者知识新颖、更新快、有活力,这种学术上的交流,会为法学教育带来新的机会。三个半小时的讲座最后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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