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18【0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完善院级党组织党内议事机制,确保学校院级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对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等党内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在校内相应院级单位设立的院级党组织(包括院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叁条院级党组织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院级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院级党组织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院级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条院级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通过院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办法;
(二)研究讨论加强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叁)按照学校党委干部工作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等工作,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讨论本单位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建议;根据院级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教研室、科研机构等单位负责人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涉及干部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讨论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和职称职级晋升,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分配,学生奖惩等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重大人才政策、高层次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方案、教材编写选用、学术交流活动、涉国(境)外课题申报、国际国内合作办学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的重大问题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方面把好政治关,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下级党组织设置和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等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讨论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讨论决定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人选的有关事项;
(八)讨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本单位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讨论本单位统一战线工作以及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十)讨论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需要院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正确区分院级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级党组织会议。
研究决定本单位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后,应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叁章会议组织
第七条院级党组织会议一般应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和本单位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党务工作人员承办。
第八条院级党组织会议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院级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由党务工作人员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二)院级党组织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叁)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四)研究讨论干部工作等重大事项,书记须提前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委员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由院级党组织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条院级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工作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院级党组织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院级党组织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或建议,无表决权。
第十叁条院级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决议落实
第十五条院级党组织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委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会后,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书记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院级单位只留存复印件。
第十六条由院级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院级党组织会议组成成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凡属应由院级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织会议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院级党组织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院级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如涉及应参会人员或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院级党组织会议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院级党组织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叁条各院级党组织要按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吉林大学基层党委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17〕81号)同时废止。